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30 09:27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 北 市 杜 集 区 生 态 环 境 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杜环罚〔2020〕7号

 

淮北市中芬矿山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41227T

地  址:杜集经济开发区

2020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桥架车间现场正有工人在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气味刺鼻,在该车间内建有喷漆房,喷漆房未使用,未建立VOCs台账记录、未建立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维护、使用等台账记录;2、环评批复要求使用低(无)VOCs含量工程机械涂料,而车间内喷漆使用的油漆苯、醇含量较高;3、部分车间内焊接烟气、油漆气味较重;4、危废库建设不规范,危废标识制度不全,危废台账未建立。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杜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7月28日

7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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