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杜集区矿山集街道杜集社居委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证号:PDY00731334060217*****
住所(住址):杜集区矿山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
身份证号码:34060219*********
联系电话:15956******
联系地址:杜集区矿山集街道****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为4人次提供的单次治疗存在超量开药、过度诊疗、串换药品的违规行为,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共计2105元。
上述违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4人次费用结算单及门诊处方,证明4人次单次结算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过度诊疗的违规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超量开药、过度诊疗的违规行为且存在串换药品的违规行为,并上传纳入医保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共计2105元。
3、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主要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人身份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3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淮杜医保听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开药、串换药品致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内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开药、串换药品的违规行为,退还给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损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105元,并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105元2倍的罚款421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105元退回到淮北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基金支出户,将罚款4210元缴到淮北市杜集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北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杜集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