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文件,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1年药品目录》落地工作
(一)严格落实统一执行。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2021年药品目录》的各项规定,并做好《2021年药品目录》组织实施工作。对本次调整中新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及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目录见附件1)
(二)做好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根据国家完成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0号)要求,将相关消化药品调出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三)合理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21年药品目录》中省局未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一)调整“双通道”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范围(具体见附件2)。《2021年药品目录》中非谈判药品,各地可根据本地参保群众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完善医保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各地应统一执行省医保局确定的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若原为常规目录内药品且各地现行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全省统一比例,按统筹地区确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
(三)及时合理配备使用。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四)及时挂网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根据《关于做好协议期内国家谈判准入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6 号)要求,做好挂网及支付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要及时更新发布我省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供各统筹地区下载使用,并于12月25日前抄送省局项目办,用于新平台药品目录等基础信息维护;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做好本地医保新平台更新维护工作。各市医保局需最迟于12月28日前完成药品目录政策属性的标识等工作,并及时提交省局项目办用于新平台的政策属性设置等维护工作,以确保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落实执行。
(二)做好政策培训宣传工作。《2021年药品目录》的执行涉及药品的调进及调出,关乎参保群众的切实利益,各统筹地区要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替换治疗药品,确实做好《2021年药品目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确保《2021年药品目录》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的通知
2.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2
年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21年)凡例.pdf
西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双通道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