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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FE024010511023/202004-00030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民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 发布日期: 2020-04-02
发布机构: 杜集区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0-04-02
称: 杜集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第一季度城乡医疗救助流程和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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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第一季度城乡医疗救助流程和救助标准

来源:杜集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4-02 10: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淮医保〔202010号关于印发《淮北市2020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之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

(二)门诊救助

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立门诊救助制度。对尿毒症患者的透析及癌症患者的放化疗门诊费用,与其住院救助合计年度封顶线为1.7元。

对特困供养人员,视财力给予适当的门诊补贴。

(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0.3万元以下的全额救助,0.3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3元。

2.低保对象:政策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3元。

3.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75%、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7万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0.7万元。

二、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在地县区医保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结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医疗救助垫付统计表;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当次住院医保结算单。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二)医后救助

一般救助对象及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及复印件;住院收费票据(门诊透析放化疗可不提供);医保结算单(就诊台账);出院记录等。

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并报县区医保部门;县区医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审批后,医保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卡社会化发放工作(其中,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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