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规范市本级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9号)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本级预算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般公共预算
(一)部门预算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基本支出。实行均衡管理,支出科室根据单位申请,原则上均衡下达。
2.项目支出。市直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单位申请,支出科室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审批用款计划;需分配到县区的项目资金,支出科室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下发指标文件办理,文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
3.项目变更。预算执行中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上级文件规定或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确需变更(调剂)项目实现资金保障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金额在50万(含)以下的,支出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办理;变更金额在50至200万(含)的,报局长办公会研定。变更金额在200万以上的,由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4.经济科目调整。预算执行中,不变更项目但确需调整经济科目的,由预算单位自行调整,统一调整时间为5月份、8月份、11月份第四周,科目调整汇总表报支出科室备案审查。其中:涉及“三公”经济科目的调增和调整政府采购的事项,由部门提出申请,支出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办理。 预算单位不得跨类调整经济科目。
(二)分类专项资金
由部门提出申请,支出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
(三)政府统筹资金
1.基本支出:因人员增加、政策性调资等涉及基本支出变动的,市财政局于下半年开始调整。由部门提出申请,支出科室审核、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送预算科,预算科汇总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涉及丧葬抚恤费等需增加指标一事一办,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支出科室审核,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送预算科办理。
2.项目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由部门提出申请,各支出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需要追加部门预算的,按照市政府“部门预算追加需由‘四会’(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办理。未经“四会”研究的,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支出科室提出初商意见报预算科汇总后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支出科室根据会议审定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
(四)动用预备费
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由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市长审定执行,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其他需动支预备费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1.市财政局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文件,由局领导签署意见批转至支出科室。
2.支出科室根据局领导签署意见或直接办理、或商预算部门提出意见办理,办理时限为接到上级文件30日内。需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的,支出科室要及时采取会商、提示、下发催办函等方式,督促加快办理。资金分配意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市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单位,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需由市财政局负责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办理。
3.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需分配到县区的,支出科室通过下发文件办理,文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密级文件登记后退还)。
4.支出科室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办理情况送预算科,预算科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局长审阅。
(六)往来资金
对上级主管部门等转入单位的往来资金,以及与其他非预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临时性结算款项,由单位缴入市财政局代管资金账户(户名:淮北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1305016109024917240)。支出时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支出科室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办理。市财政局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系统中设置“代管资金”专栏,单独予以核算。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凡沉淀两年以上、经会商部门确实不再支出的往来资金,一律收回上缴财政。部门、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一般应通过相关科室办理单位指标调剂办理。
(七)结余结转资金
根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定期对全年预算指标的结余结转情况进行清理并纳入存量资金管理。基本支出年终结余全部收回;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支出科室依据政策规定提出结转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列入“财政应返还额度”,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现支出,除有文件规定外,逾期未实现支出的一律收回,统筹安排使用。结余结转资金中属分类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流程如前所述。项目资金收回后仍需实施的,可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通过预算追加办理。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土地出让收入资金
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收储土地补偿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补偿方案,市财政局商市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2.各区经营性项目土地收益分成。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意见办理。
3.棚改购买服务费。由市住建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时由市住建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支出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后办理。
4.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支出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后办理。
5.土地出让收入计提专项资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支出比照一般公共预算相关程序办理。
(二)其他政府性基金
除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之外,其他政府性基金审批比照一般公共预算相关程序办理。
三、地方政府债劵资金管理
(一)债券申报
1.再融资债券。结合年度偿债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方案,市财政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申报。
2.新增债券。市财政按照债券资金投资方向,结合市政府重大投资计划,会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编撰申请债券资金项目资料(一案两书),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申报。
(二)债券分配
按照年度省政府批准我市的新增债券限额,分类(一般、专项)下达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就本级政府新增债券发行额度提出分配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拨付使用
依据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债券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债券资金后5日内,由债务办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报经分管局长签批后,将债券资金拨付申报主体单位账户和县区。
申报主体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序时支付。债券资金原则要求在年度内使用完毕。
(四)债务偿付
年度到期政府债务的本息,足额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合同约定和财政厅下发通知,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
(五)债务化解
严格按照市政府审批的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方案,将到期债务列入年度预算。实际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包括平台公司)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意见或直接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后办理。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比照一般公共预算相关程序办理。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等提出申请,经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办理。
六、财政专户资金(不含往来资金)
除土地发展中心(源自土地出让金收入提取2%业务费)、教育资金等按规定应在专户核算的资金外,其他各类需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提供纳入专户管理的文件依据。
专户资金支出,比照一般公共预算程序办理;动用代管资金以外的专户支出,市财政局支出科室需填列《专项资金用款通知单》。
七、几点要求
(一)所有涉及金额较大、符合《淮北市重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淮政办〔2016〕17 号)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金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情况的,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同时送预算科,汇总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相关支出科室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报分管局长审阅并同时报经建科,经建科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局长审阅。
(四)资金审批实行首问负责制,对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解答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影响执行效率。
(五)加强对各项财政资金审批的监督管理,强化财政资金运行跟踪问效,定期对各项财政资金审批、拨付、执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责任追究,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科学、规范、透明、公开。
(六)财预〔2017〕201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