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开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开单位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公开单位的,应当与其他公开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两个以上公开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公开单位均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两个以上公开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公开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五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单位的,拟公开信息的公开单位,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单位向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单位在收到拟公开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单位书面函复意见。
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公开单位在收到拟公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信息。
第九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单位并对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公开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杜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