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学区招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并按规定时间办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二、转学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1、转入学生,有正式的转学申请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
2、转出学生,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填写“转学申请表”,家长持“转学申请表”到本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批,批准后,经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并加盖公章后,将“转学申请表”送回本校,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三、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3、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毕业班学生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四、流失
凡中途不上学的在校生视为流失生,小学流失生是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出现,制定措施如下:
1、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家访宣传《义务教育法》作动员工作,如多次动员无效,由教导处上报区教育局处理。
2、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经动员返校上学的,各年级班级必须接受,可根据考勤规定要给予必要的、恰当的批评教育。
五、电子学籍管理
1、学校按上级规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2、电子学籍档案采取国家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应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学校负责录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将学生信息、学校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4、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
5、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六、考核和评价
1、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2、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4、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6、小学生如果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7、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1、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2、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5、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