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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506-00003 信息分类: 规章制度
内容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日期: 2025-06-18
发布机构: 淮北市开渠中学 成文日期:
称: 淮北市开渠中学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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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开渠中学请假制度

来源:淮北市开渠中学  发布时间:2025-06-18 10:0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开渠中学请假制度

根据杜集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杜教〔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该制度。

一、分级审批制度

1.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向局人事办公室请假,2天以内(含2天)向分管局长请假;3天及以上向教育局局长请假。

2.学校中层及以上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向值班领导请假,2天及以上5天以内向校长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向教育局分管局长请假,15天以上向教育局局长请假。

3.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向值班领导请假,2天及以上5天以内向业务校长请假(业务校长将请假情况向书记报备),5天以上15天以内向教育局人事办公室主任请假,15天以上1个月之内向教育局分管局长请假,1个月之上向教育局局长请假。

二、规范请假手续

请假须填写《杜集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样表附后),按分级审批制度规定,经领导书面批准后分别存档。回单位后,应及时按审批程序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有关规定

(一)请假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请假审批表等,逐级签字审批。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含各类假期),要将本人在外的联系方式告知区教育局办公室及本单位办公室,并保持通讯畅通。

(三)对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外出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四)严格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关于工改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附件:1.杜集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

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 

淮北市杜集区开渠中学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杜集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单  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请假原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中心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教育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备案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2、销假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3、逾期记录: 

 

            记录人签字:

填表说明:请假人填写此表需一式两份,待各项手续完备后,一份交单位,一份交区教育局备案。

附件2: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 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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