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杜集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日
《杜集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淮北市国资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2024年),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股权投资的基金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基金放大功能和运营效益,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股权投资的基金重点投资方向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配件、生物医药等优势主导产业。
第三条 基金投资产业项目的来源有基金管理人推荐、政府及各部门推荐、第三方推荐。投资的方式有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
第四条 基金投资产业项目采取“1+1+N”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方式。即设立一个审议机构,一个管理决策机构和N个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天汇建投提交的基金投资决策事项。天汇建投作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各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调、审核。
第六条 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审议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发改、投资促进、工信、财政(国资)、审计、天汇建投、行业主管部门、载体单位为成员,财政(国资)部门作为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审查。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查基金投资方向和行业重点,及重点支持产业发展领域;
(三)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对天汇建投及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决策依据及流程完整性进行审查;
(五)审议基金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天汇建投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基金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年均新增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负责管理产业基金运营,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及时向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汇报;要对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所投项目从尽调到决策限定时限,防止久拖不决,影响进度;
(三)对所投各支基金的基金管理管理人拟投项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于决策后报区审议委员会审查;
(四)对审查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监督管理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定期向审议委员会报告;
(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等)约定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向审议委员会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等;
(七)接受审议委员会对出资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审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作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建立健全公司日常管理制度、职员管理及考核制度、投资业务风险控制及绩评价制度等;
(三)具体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核,经内部投资决策后报天汇建投组织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内部审核、投资决策等程序要明确时限,限时办理;
(四)对经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及时做好档案归集整理工作;
(五)主动接受天汇建投、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报告、报表和信息。
第三章 基金准入
第九条 投资基金的设立,由单位推荐、机构自荐后,天汇建投进行一对一谈判、或通过公告遴选方式确定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设立无社会资本方参与的基金。天汇建投负责督促基金管理人根据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基金设立方案,做好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工作。
第十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并承诺社会资本先于我区投资资金募集到位;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七)有历史业绩及投资成功案例的管理机构优先考虑。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一)基金申请。已落地辖区企业需要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时,由企业所在地园区、镇(街道)初审后报工信局统一向天汇建投提出申请,未落地的招商引资企业由所在地园区、镇(街道)向区投资促进局申报后,再统一向天汇建投提出申请。天汇建投根据各项目产业分类分配至各基金公司。各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自身摸排推荐的项目要明确落地条件,便于投资决策。
(二)投资决策。各基金管理人、天汇建投、审议委员会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内审决策、专家评审和审议批准、投后管理等工作。
(三)决策时限。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拟投项目从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内部审核到项目投资决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天汇建投财务审计、专家评审决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四)投资额度。每年各支基金投资项目总额度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多不足的,根据投资需要及时申请办理增资。
(五)基金退出。投资到期后,各基金公司按协议退出企业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协议约定、市场价格或评估审计价格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确定。股权退出可选择如下方式:
一是大股东回购: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被投资企业大股东回购股份;二是股权转让退出:各基金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与被投资公司股东无关联的第三方;三是上市退出:被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各基金公司可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股份退出;四是并购退出:通过市场机制,向有意向收购被投资企业股份资公司股份;五是破产清算:若企业经营失败,可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各基金公司通过清算分配资产。
(六)回收资金用途。因基金退出回收的资金经天汇建投同同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继续投资新项目,对短期闲置资金依规开展理财。如果没新项目投资或合作期满可以按原股权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基金解散。基金合作期满或无项目可投,按照协议或经双方协商,经审计后对合作基金依法进行解散,按照协议分配剩余基金本金和收益。
第十三条 基金考核评价。对各合作基金的考核评价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具体考核管理制度附后。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提交一份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各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工作、披露信息,并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对基金后续出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金融产品等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前,对拟投资企业展开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投资风险点、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及发展前景等,并通过与企业实际控制人签署业绩对赌协议等方式,降低资金风险。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后,加强投后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定期报告制度、走访制度等,对项目运行情况做到及时掌握;协助企业制订战略发展目标,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管理意见,并对企业实控人、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在相关协议中承诺事项的完成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天汇建投按照单位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基金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日常监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载体单位及时将行业发展及了解到的企业违规经营等情况及时向监督部门通报,及时掌握信息,做好风险防控。对基金管理、运行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严格予以问责,必要时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天汇建投要在基金管理上按项目净收益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以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章 容错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勤勉尽责,对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容错容亏机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不超过40%,按各支基金的累计投资额计算,不以单项投资项目作为计算依据。对依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的基金投资,且未违纪违法谋取私利的,在基金考核评价、审计、巡视巡察、财政、国资等监管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考核评价、审计、巡视巡察、国资监管等以基金整体项目投资核算作为评价依据,不以单个投资项目损失作为评价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天汇建投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基金管理。
附件:杜集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制度
附件
杜集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体系运作,建立健全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基金放大功能和运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是指以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投资定位为导向,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基金的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所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考核评价小组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区发改委、区投促局、区工信局、天汇建投、行业主管部门、载体单位共同参与实施,区属国有企业予以配合。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以基金整体项目投资核算作为评价依据,不以单个投资项目损失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章 考核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考核评价应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遵循政策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准确、合理地评价基金总体绩效情况。
(二)客观公正。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按规定公开考评结果并接受监督。
(三)奖优罚劣。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基金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动态调整出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省市各类制度文件。
(二)各基金设立方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审计报告、投资协议、基金运行管理报告等。
(三)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分值
第八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运营管理(40分)、投资效益(60分)和加分事项(10分)。
第九条 运营管理主要考核评价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管理等。
第十条 投资效益主要考核评价政策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其中:政策效益包括撬动比例、募资进度、投资进度、投资定位、返投比例等;经济效益包括已投项目表现、基金内部收益率(IRR)、基金已分配收益倍数(DPI)等;社会效益包括基金服务产业发展情况,如被投企业就业增长率、纳税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
第十一条 加分事项主要考核评价双招双引、超倍数撬动、 吸引国家、省、市基金投资基金、吸纳其他社会资本、为杜集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以会计年度为周期。考核评价分为基金自评和考核评价小组复评两个步骤。未经自评程序的,不予复评,“当年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为0”或“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为0”。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小组应于考核评价年度上年12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考核评价通知(2024年度的考核除外),明确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方式、指标体系、评分细则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于考核评价年度次年2月底前对照考核评价指标逐项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报考核评价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结合基金运营情况对自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于考核评价年度次年3月15日前汇总提交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自评报告时,应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区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价小组各成员审核意见需要可要求主管部门、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小组应于考核评价年度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考核评价报告和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七条 基金考核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10分(含加分10分),等级分为四档:85分(含)以上为A级、70分(含)-85分为B级、60分(含)-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将经审定的基金考核评价结果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视情纳入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提取、动态调整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挂钩。
(一)管理费提取。以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管理费率为基数,按如下折扣率实际收取。预提超额部分应返还基金账户或下一年度预提时扣减。
1.考核评价为A级的,考评年度管理费可全额提取;
2.考核评价为B级的,考评年度管理费按90%提取;
3.考核评价为C级的,考评年度管理费按80%提取;
4.考核评价为D级的,考评年度管理费按60%提取。
(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动态调整,由考核评价小组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基金进行差异化管理,以不断提升其运营管理效能。
(一)考核评价为A级的,将与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其管理团队开展重点合作,后续设立或参股基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
(二)考核评价为B级的,应指导并督促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
(三)考核评价为C级的,应指导并督促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考核评价为D级的,可从基金中提前退出或重新遴选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核评价的工作人员及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干扰考核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警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考核评价小组负责解释。专项投资基金的考核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杜集区基金考核评价指标表
附件
杜集区基金考核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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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指标类别 |
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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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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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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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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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2分) |
是否按照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团队管理及内部考核制度、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
1.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每少一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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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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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2.是否违反投资限制的相关规定。 3.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闲置资金。 |
1.符合规定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未违反规定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符合规定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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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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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引导基金运营监测制度、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报、季报、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行业监管部门、自律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引导基金报送信息等。 |
符合规定的,得满分;每发生一次迟报、漏报、错报情形,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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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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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配合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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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2.管理机构与监管机构、对口主管部门、区国有企业股东等配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现场检查与资料报送、日常信息沟通、受邀到会参会、配合重要活动、落实整改事项等。 |
1.未违反规定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每发生一次配合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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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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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针对所投项目建立符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风险控制制度。 2.投资项目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
1.未建立的,不得分。 2.未落实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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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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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针对所投项目建立符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投资管理制度,并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流程推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关联交易、投后管理、退出管理等)。 2.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1.未建立的,不得分。 2.未落实项目推荐流程及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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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定位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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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投向。 |
基金所投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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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效益 (60分) |
政策效益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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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投比例 (5分) |
基金所投合计对我区返投情况 (累计数)。(需明确返投定义) |
≥1.2倍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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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进度 (5分) |
项目跟投社会资本募资计划完成情况。 |
≥100%的,得满分;<100%的,得分=年度募资进度×本项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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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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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地 (10分) |
基金管理人推介项目落地情况 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推介项目落地情况。 |
1、基金管理人每年推介项目并落地数量低于5个不得分,等于或高于5个得满分。共5分。 2、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推介的项目落地低于50%的不得分,高于50%的得满分。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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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后表现 (15分) |
已投项目落地履行招商协议及投资协议情况;上市、并购情况;按协议完成退出情况。 |
出现项目不能按约定回购利率退出,每个项目扣5分;扣完为止。 如有项目上市、并购收益,可综合项目收益情况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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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收益倍(DPI) (5分) |
DPI=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回收现金总额÷国有股权投资应退出本金。 |
≥1时,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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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收益率(IRR) (5分) |
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已实现现金流入和预估现金流入现值总额与现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
≥5.5%时,得满分;<5.5%时,得分=IRR÷5.5%×本项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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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效益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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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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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增长率 (2分) |
所投杜集区注册企业的就业增长情况。 |
≥基准值的,得满分;<基准值的,得分=就业增长率÷基准值×本项分值。 1.就业增长率按所投杜集区注册企业就业增长率加权平均计算;为负时,得零分 。 2.基准值由对口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基金定位等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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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增长率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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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杜集区省注册企业的营收增长情况。 |
≥基准值的,得满分;<基准值的,得分=营收增长率÷基准值×本项分值。 1.营收增长率按所投杜集区注册企业营收增长率加权平均计算;为负时,得零分 。 2.基准值由对口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基金定位等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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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增长率 (5分) |
所投杜集区注册企业的纳税增长情况。 |
≥基准值的,得满分;<基准值的,得分=纳税增长率÷基准值×本项分值。 1.纳税增长率按所投杜集区注册企业纳税增长率加权平均计算;为负时,得零分。 2.基准值由对口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基金定位等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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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事项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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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招双引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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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带动省外项目落地杜集区情况。 |
每落地1个10亿元项目,加0.5分;加满为止。落地项目当年投资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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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社会资本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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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撬动社会资本情况(累计数)。 |
<1时,不得分。≥1<1.5时,得2分;>1.5时,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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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大基金设立子基金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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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国家、省、市基金在杜集合作设立子基金。 |
每只子基金加1分;加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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