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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762/202510-00012 信息分类: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5-10-31
发布机构: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称: 【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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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31 11:1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淮北市相山区家乐惠超市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该超市在开业期间举办了“购物满58元抽奖”活动,并在宣传海报中明确了奖项种类、奖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然而,其宣传内容并未明确公示“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关键信息,导致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二条,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相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情评析:有奖销售不仅是促销手段,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全面、清晰、透明地公示所有与兑奖相关的核心信息,任何信息缺失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濉溪县城北刘伟建材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该店销售的“宝缦”牌瓷砖胶外包装上标注“CCTV央视CCTV7荣誉展播”字样。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且中央电视台早已声明从未颁发此类称号。该行为构成对商品曾获荣誉作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极小(45元),且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减轻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情评析:此案是典型的“傍名牌”式虚假宣传。即便涉案金额小,但其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小过不放过”,体现了对违法宣传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维护了权威媒体的公信力和市场环境的清朗。

三、濉溪县王洋洋烟酒店销售仿冒混淆商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的果汁饮料在包装箱上显著标注“汇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刻意与知名的“汇源”注册商标及所属企业名称相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从而产生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六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十八条,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饮料77箱;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混淆行为。经营者通过将他人知名标识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企图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处罚不仅打击了侵权销售行为,也警示市场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在商业活动中制造市场混淆。

四、淮北市相山区丽福健体育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丽福健”家用锻炼器(普通运动器材),通过组织体验活动、播放使用者“分享”视频、经营者自述“治病”经历等方式,大肆宣传该产品对高血压、高血糖、肾结石等多种疾病具有治疗功效,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情评析:该案是利用“健康讲座”、“体验营销”模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其宣传内容将普通器材神化为“治病神器”,严重误导消费者,尤其危害中老年群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市场公平秩序。

五、淮北市相山区杨传哲小吃店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因怀疑竞争对手对其店铺进行恶意差评,为报复,其使用家人及朋友的手机账号,在该竞争对手的外卖平台上连续下单并恶意给出低分评价,意图降低对方店铺评分,损害其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十一条关于禁止商业诋毁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参照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发生在线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因主观猜忌,采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网络生态环境。此案表明,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商业诋毁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市场主体竞争必须恪守法律底线。

六、淮北市梓晓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平台“徽采云”上销售“虎影牌”风油精时,盗用知名品牌“水仙牌”风油精的商品名称和图片进行上架展示。其利用“水仙牌”的影响力,使采购方误认其所售商品,构成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项。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并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相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情评析:此案是典型的线上“套牌”销售行为,属于新型混淆行为。在采购中实施此类混淆,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案件提醒所有经营者,无论在何种平台、面对何种客户,都必须诚信经营,不得“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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