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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762/202305-00052 信息分类: 失效废止文件
内容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日期: 2023-04-03
发布机构: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03
称: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方案的通知
号: 杜政办〔2023〕11号 词: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激励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方案的通知

来源:杜集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09:1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政办2023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3日 

 

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培育激励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等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扩大杜集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简称限上单位)规模,积极推进全区消费市场内循环,全面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稳定增长,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拉动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联动作用,激励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限上单位抓增长、上限单位抓入库、近限单位抓培育,新建单位抓跟踪原则,把握查漏纳新一批、挖潜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思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壮大限上单位主体规模,加强数据监测和跟踪服务,做到依法纳统、应统尽统,进一步提高限上单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目标任务

坚持目标引领,紧盯下达的年度新增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目标任务数,力争到2023年末,全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单位60家及以上。

三、奖励办法

对限上商贸企业培育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激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2023年限上单位培育目标任务分配表

2.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操作细则

3.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2023年限上单位培育目标任务分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限上单位培育目标数

1

区委办

1

2

区人大办

1

3

政府办

1

4

区政协办

1

5

发改委

1

6

教育局

1

7

科技局

1

8

经信局

1

9

民政局

1

10

司法局

1

11

财政局

1

12

人社局

1

13

住建局

1

14

2

15

商务局

4

16

文旅体局

1

17

卫健委

1

18

退役军人事务局

1

19

应急管理局

1

20

审计局

1

21

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2

医疗保障局

1

23

城管局

2

24

政府信访局

1

25

数据资源管理局

1

26

投资促进

1

27

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1

28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

29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

30

区生态环境分局

1

31

区税务局

1

32

高岳街道办事处

5

33

矿山集街道办事处

4

34

朔里镇政府

3

35

石台政府

3

36

段园政府

3

37

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

38

东昱建投

1

合计

 

60

 

附件2

 

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扶持和引导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客观真实反映全区经济发展成就,结合《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激励方案》,特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思路,对培育新入库纳统的单位给予培育工作经费扶持,每月对承担培育限上单位培育任务的有关单位进行调度,适时按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上企业及大个体的具体标准: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大个体是指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限上单位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涉及培育任务的有关单位按职能职责、区域,具体负责落实。

区商务局牵头做好2023年限上单位培育工作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抓好本辖区内限上单位的培育、纳统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维护,每季度收到区统计局反馈的本辖区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后,安排统计人员进行核查,及时对名录库中新增、变更、注销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有关信息,保证达到限上单位标准的企业及时入库。

区委督查考核办负责做好督导考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限上单位培育工作经费。

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限上单位培育工作,及时将有望达限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和接受委托管理的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加大部门信息共享,并对拟新增限上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区统计局负责限上单位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配合做好限上单位培育考核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对全区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限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限上单位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培育单位进行工作经费扶持。具体标准为:

新企业(企业于202210月以后注册)纳统的,给予一户1万元培育工作经费;老企业(企业于202210月以前注册)纳统的,给予一户5000元培育工作经费,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户2000元培育工作经费。

对没有培育任务、主动培育入库限上企业的部门按同等标准给予培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的培育工作经费,由单位制定使用方案,激发本单位从事培育限上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七条 限上单位的培育和纳统工作于20231231日截止,2024年经统计部门汇总确认,完成任务的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限上单位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承担培育纳统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按照区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统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认定的限上单位,每年年底由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将认定结果报区委督查考核办。

第十条 经培育单位、纳统企业、区统计局三方认定一致后,区财政局按标准将工作经费拨付各相关单位,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杜集区2023年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培育激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1.新纳统企业名称

 

2.企业类别

新企业¨     老企业þ     个体工商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5.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号

 

6.企业确认

我单位已于2023年入库,培育联系单位为                  

(公章)

      

7.申请金额

(保留1位小数)

8.补贴资金银行账号

 

9.开户行信息

 

10.统计部门意见

 

11.务部门意见

 

12.商务部门意见

 

13.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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