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