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政办〔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杜集区铸造产能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0日
杜集区铸造产能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铸造产能发展要素,科学、合理、有效开展铸造产能评价,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全区铸造企业(铸造用熔炼设备的企业,含规上企业、规下企业)。
(二)特殊情况。对新设立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提出,可给予1年过渡期暂缓实施评价。
二、评价指标
设立税收、能耗、环保、安全四项评价指标,评价采取百分制,税收、能耗、环保、安全分别占50分、20分、20分、10分,企业实际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
1.综合评分在后20%的企业作为建议产能退出类企业。
2.对已停产企业直接纳入产能退出类。对经济效益下降明显、生产经营困难的其他类企业,可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确认是否列入产能退出类企业。
计算公式:企业实际得分=税收评价指标得分+能耗评价指标得分+环保评价指标得分+安全评价指标得分。
评价指标得分=参评企业产能税收换算值×0.5;
参评企业产能税收=企业综合税收÷企业铸造产能;
参评企业产能税收换算值=(参评企业产能税收÷全区产能税收最高值)×100。
评价指标得分=参评企业能耗税收换算值×0.2;
参评企业能耗税收=企业综合税收÷企业综合能耗;
参评企业能耗税收换算值=(参评企业能耗税收÷全区能耗税收最高值)×100。
评价指标得分=参评企业环保评分×0.2;环保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评价指标得分=参评企业安全评分×0.1;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
1.综合税收:由区税务局提供确认。
是指: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税额,视同企业实缴入库税额。根据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适时调整。
是指:消耗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以及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暂以电、天然气、煤(含洗煤、焦炭)三项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统计对象。
根据《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办法(暂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
三、评价流程
1.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参评铸造企业名单并核算企业最终得分和排名。
2.区税务局提供综合税收数据。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提供税收评分指标、能耗评分指标、环保评分指标、安全评分指标。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载体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方法步骤计算出企业最终得分。
在区政府网站对全区铸造产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意见。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立台账。对全区铸造企业建立台账,根据铸造产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产能退出类企业名单,明确企业退出产能时限和路径。
(二)组织退出。对产能退出类企业开展转型专项治理工作,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对转产退出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补贴(指导价:按有效熔炼设备公称容量每吨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各载体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企业有序退出。
(三)产能置换。依据《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办法(暂
行)》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铸造产能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转型治理工作。镇(街道)、开发区发挥主体责任,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进展予以通报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对整治转型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敦促整改。
(三)强化考核机制。原则上各载体自行挖掘铸造产能,加快置换流程,保障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铸造产能综合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杜集区铸造产能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杜集区铸造企业环保评价指标体系
3.杜集区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组 长:李 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 东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申晓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 东 区财政局局长
王素明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于 伟 区税务局局长
高 勇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武恒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程 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俊影区财政局副局长
祖长波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 辉 区税务局副局长
申 强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赵晓娇高岳街道办副主任
金存折矿山集街道办副主任
张 龙 朔里镇副镇长
唐 晋 石台镇副镇长
闫书缘段园镇副镇长
孔维娜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程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杜集区铸造企业环保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名称:(公章) 时间:
序号 |
污染环节 |
整治要求 |
执行标准 |
分值 |
扣分项 |
1 |
环境管理手续履行情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履行情况 |
|
8 |
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扣8分 |
排污许可手续履行情况 |
5 |
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 |
|||
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履行情况 |
5 |
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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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冲天炉 |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器、脱硫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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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10分,无设施的扣20分 |
其它熔炼(化)炉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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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烧结及球团 |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器、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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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浇铸(注)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的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前建设的企业,2023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28663、GB28662的相关规定。 |
4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2分,无设施的扣4分 |
4 |
清理(抛(喷)丸机、打磨设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6 |
|
|
5 |
砂处理及造型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6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4分,无设施的扣6分 |
|
6 |
制芯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
6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4分,无设施的扣6分 |
|
7 |
涂装 |
密闭+吸附、催化燃烧或其他处理措施 |
5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3分,无设施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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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料储存 |
严禁露天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砂箱等物料,所有物料必须放入全密闭的棚、仓、库房等,并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
|
物料密闭但未分类堆放的,扣4分;物料露天堆放的,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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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粉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 |
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或喷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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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没有采取措施的,扣5分 |
10 |
厂区路面、作业场所 |
硬化,定时清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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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硬化,但地面积尘明显的,扣3分;未硬化的,扣4分 |
11 |
固废堆场 |
堆储场所采取封闭措施 |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2 |
有设施不规范的扣1分,无设施的扣2分 |
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标准化进行建设 |
2 |
||||
生活垃圾、工业废渣不得乱堆乱倒 |
2 |
有设施不规范的扣1分,无设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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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采取喷洒水作业、清运固废车辆采用篷布遮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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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噪声 |
噪声源采取室内合理布局、基础减震等措施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4 |
有措施不达标的扣4分 |
13 |
废水 |
雨污分流、外排废水进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
|
4 |
有处理设施不达标直接排放的扣2分,无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扣4分 |
14 |
其它 |
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
|
4 |
没有采取措施的,扣4分 |
验收人员: 时间
附件3
企业名称(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年月日
序号 |
验收内容 |
分值 |
法律依据 |
验收方式/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说明 |
得分 |
1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3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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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工作。 |
3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未制定覆盖到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漏一个岗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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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3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
1.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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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3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1.未建立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台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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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
3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未按规定依法实施安全“三同时”的或未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的有一项未完成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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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3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1.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1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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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3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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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3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1.未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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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3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1.未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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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建立安全设备台账,是否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整体完好。 |
3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1.未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台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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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建立、落实了危险 |
3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八条 |
1.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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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频炉、精炼炉炉体、包体是否存在严重变形或烧损。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1.查看中频炉、精炼炉、铁(钢)包体(包括有色金属包体)是否建立日常点检、维护、隐患处置等记录;没缺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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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频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1.冶炼炉窑、中频炉的炉体冷却水系统未安装了水温、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系统,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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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属冶炼、浇铸流程是否设置合格的事故应急坑、应急罐等应急排放储存设施。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1.冶炼炉、中频炉未规范设置了事故应急坑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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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液态金属吊运未设置专用冶金吊。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1.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未说明为冶金起重机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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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1.未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没有有探伤报告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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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会议室、休息室、活动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液态熔融金属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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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金属冶炼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8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1.熔炼炉、中频炉炉底、炉坑、浇铸区域存在潮湿、积水现象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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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3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1.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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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2020年以来是否有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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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过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包括外来人员),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企业承担事故主体责任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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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项分值中,扣分扣完为止,不再倒扣分。2.每项企业若不涉及该项内容,直接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