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号: 003087762/202208-00007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2-08-05
发布机构: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05
称: 杜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号: 词:

杜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5 19: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杜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5日


杜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区现场指挥机构

2.4 镇(街道)、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应急处置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交通与运输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杜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外地但对我区有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淮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杜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杜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指挥应对工作。

2.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2.3  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援、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涉外事务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市级指挥部要求,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开展工作。

2.2.4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区现场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镇(街道)、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开发区设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向区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如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现场指挥部,镇(街道)、开发区现场指挥部要将现场指挥权移交给区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做好现场指挥协调与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预警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生态环境部门、事发地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4.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相关镇(街道)、开发区。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区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5.3  指挥协调

5.3.1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市级指挥部后,由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县区或兄弟市通报情况;

(7)视情向兄弟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3.2  接到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区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5.4  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1  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5  专家会商

组织市级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5.4.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在事发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5.4.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及时为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7.3 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与应用。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杜政办〔201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6.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区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籍或港澳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有关机构或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水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发布水资源信息,根据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部署,做好重要河湖水利工程应急调度,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消杀用品、食品和医药等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消防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附件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农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水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八、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九、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十、专家组。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十一、涉外事务组。由区政府外事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6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突发环境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