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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762/202112-001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31
称: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号: 杜政办〔2021〕22号 词:
废止时间: 暂无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31 10:4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政办〔20212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杜集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1日 


杜集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淮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食安委统一领导。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由区食安委委托区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会同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区食安委委托区食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 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 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区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八条 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区食安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结合市级相关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二)自查自评。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自评,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区食安办报送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涉密资料应符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各镇(街道)、开发区 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评分意 见报送区食安办。各有关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实地核查。次年1月至2月中旬,区食安办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

(五)综合评分。区食安办负责整理汇总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核查情况,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综合形成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六)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2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对我区在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区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3月底前报区食安委审定。

第九条 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区食安办根据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参照市级相关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二)自查自评。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区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区食安办报送书面年度工作报告和佐证材料(涉密资料应符合 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各成员单位对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食安办视情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区食安 委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三)资料核查。区食安办组织区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核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区食安办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具体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四)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区食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执行区食安委有关制度情况,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五)成员单位互评。根据考核需要,区食安办可组织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进行相互评 分。

(六)各镇(街道)、开发区食安办评价。区食安办将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发送各镇(街道)、开发区食安办,各镇(街道)、开发区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分。

(七)综合评分。区食安办对各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成员单位互评、各镇(街道)、开发区食安办评价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综合形成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八)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0%(含50%)的为A级,得分排在50%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本系统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我区在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区食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区食安委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 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区食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由区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镇(街道)、开发区食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在全区最后一名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由区食安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安办。区食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 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 条本办法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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