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杜集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杜集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秘〔2019〕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社会资金建设并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供水工程,包括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跨村、跨镇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等工程运行管理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一)杜集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签订运行管护协议。单村供水工程和管网延伸工程(未纳入水厂统一管理的)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单位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由镇(街道)实行统一管理。鼓励镇(街道)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成立区域性专业化运行维修服务队伍。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区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供水与用水管理,建立平台,公布服务电话、承诺,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维修平台,公布服务电话。
第六条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同意。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委托现有水质检测机构,每季度组织对水源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水质化验、检测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全覆盖。
第九条 区政府负责落实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主要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市级财政补助等。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标准如下:
(一)规模以下水厂(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每处工程供水人口在4000人以下的按照每年3万元(区级补助1.5万元,市级配补助1.5万元),4000人以上的按照每年4万元(区级补助2万元,市级补助2万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规模水厂):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按照每人每年7.5元(区级补助5元,市级补助2.5元)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三)城市管网延伸供应农村供水范围内人口参照规模水厂补助标准执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适当追加。
区政府将运行维护资金拨付镇(街道)财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运行维护补助经费与供水水质、工程运行情况相挂钩,制定具体管理使用细则,实行报账制,维护资金的使用要定期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维护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主要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