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杜集区复垦建新指标调剂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杜集区复垦建新指标调剂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制度,规范复垦建新指标调剂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淮北市复垦建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秘〔2018〕194号)、《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杜政办〔2019〕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复垦建新指标的区政府和拥有复垦建新指标的权利人。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行使出让人权利。本细则所称购买人和受让人是指为获得复垦建新指标,参与指标调剂活动和调剂成功的市域范围内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等指标需求方。
第三条 土地指标调剂价格制定由出让人根据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指标调剂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20万元/亩。
第四条 在市直复垦建新指标调剂机构没有正式运转之前,由区国资委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指导下开展指标调剂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发布指标调剂有关信息;
(二)组织指标调剂;
(三)协助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
(四)定期分析指标调剂情况;
(五)将指标调剂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六)办理与指标调剂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 调剂规则
第五条 指标调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六条 根据指标调剂需求,购买人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指标调剂申请书,区国资委适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开展指标调剂。区国资委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年度调剂计划和购买人预申请购买指标数量,编制调剂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指标调剂价款统一缴入区国资委指定账户(复垦建新指标调剂专户)。
第八条 指标调剂程序:
(一)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区国资委发布指标调剂信息;
(二)购买人根据发布的调剂信息向区国资委提交申请书,涉及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区国资委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成立谈判小组,同购买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四)区国资委根据调谈判结果,初步确定调剂价格和面积,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告,区政府和受让人签订指标调剂合同,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调剂价款足额汇至复垦建新指标调剂专户;
(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受让人办理复垦建新指标使用手续。
第九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缴纳的税费不包含在指标调剂价款中的,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指标调剂价款归集到复垦建新指标调剂专户后,出让人为区国资委的,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分解拨付,重点保障复垦建新指标成本支出和农民补偿、安置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调剂价款的1%提取业务费,用于指标调剂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保护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拆旧区复垦成本,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5.5万元/亩、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10.5万元/亩标准执行(不含拆迁补偿和安置建新费用)。复垦建新成本、拆迁补偿和安置建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拨付到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指标调剂结果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不得无故拒签合同。谈判成交后,受让人拒签合同或拒付调剂价款的,竞得指标不予调剂;出让人无故拒签调剂合同的,不影响调剂结果。
第十二条 受让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相互串通、操纵调剂活动、拒签复垦建新指标调剂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调剂价款以及其他违反指标调剂有关规定的,调剂合同无效,受让人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两年内限制参加指标调剂活动,报请上级冻结其指标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调剂工作人员在调剂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