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及时足额发放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8〕 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21〕4号),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两部法律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我区一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教师待遇,教师待遇一直得以保障。但只是落实国家、省、市文件,没有制定本区相关文件。为持续推动本地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从制度上保障教师待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区教育局在考察调研、调查普查、充分听取学校、人社、财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区教师工资发放经验,草拟了《意见》(征求意见稿)。文稿充分征求了区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再次经组内会议通过,形成今天的《实施意见》。
四、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指出通过提高思想认识、畅通发放途径、优化测评体系、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提升教师社会地位、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完善收入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通过提高教师待遇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让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进而全面推进科教强区和人才强区建设。
五、主要内容
(一)提高认识,提升教师地位。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把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增强教师幸福感、成就感、荣誉感,稳定教师队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师资。
(二)拓宽路径,保障工资待遇。
教师工资和乡镇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按月统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70%部分)和乡镇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30%部分)由各单位考核、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按月及时缴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同时预算、调整、保障、落实,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同时统筹考虑高中教师工资待遇。
(三)健全体系,完善联动机制。
建立教师和公务员收入定期比对联动机制,年末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公务员收入进行对比,确保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公务员收入增长幅度,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待遇落实。
(四)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社、财政、教育部门及时沟通联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下一步工作
通过严格落实《实施意见》,不断增强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杜集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