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杜集区征收办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1 |
房屋征收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
房屋征收决定之后 |
具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质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企业或政府 |
大约20个 |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行业标准 |
申请房屋价值评估的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2 |
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内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有区人民政府公布后 |
测绘服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省国土资源厅 |
测绘公司 |
测绘服务公司 |
7 |
物价部门核定 |
申请房屋区位、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调查的单位 |
保留 |
否 |
二、杜集区市场监管局 |
||||||||||||||
1 |
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受理后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质监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详 |
不详 |
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5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2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共性权力(日常管理工作) |
监督抽查任务下达后 |
通过认证的检验机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质监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详 |
不详 |
是。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皖价费[2014]144号、(皖价费[2006]28号)、皖价费函〔2011〕255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3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
行政裁决受理后 |
通过认证的检验机构 |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质监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详 |
不详 |
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4号、皖价费[2006]28号、皖价费函〔2011〕255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4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行政确认受理后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
质监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详 |
不详 |
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6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5 |
计量仲裁检定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计量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受理后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质监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详 |
不详 |
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皖价费[2014]146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6 |
食品检验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食品质量检验 |
抽样后 |
食品检验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粮食、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
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 |
企事业单位 |
约15家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机关委托 |
保留 |
否 |
7 |
食品原料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立案前 |
食品检验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粮食、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
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 |
企事业单位 |
约15家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 |
8 |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
食品流通日常监管 |
批发市场开办期间 |
食品检验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粮食、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
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 |
企事业单位 |
约15家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未列入权力清单 |
9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
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后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淮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事业单位 |
1 |
不收费 |
行政机关委托 |
保留 |
否 |
10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后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淮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事业单位 |
1 |
不收费 |
行政机关委托 |
保留 |
否 |
11 |
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
行政处罚类权力 |
送达 |
邮政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
邮政管理部门 |
淮北市邮政局等 |
企业 |
不详 |
收费,政府定价 |
行政机关委托 |
保留 |
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类权力。 |
12 |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
行政处罚类权力 |
送达 |
报社、电视台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
淮北日报社等 |
企事业单位 |
不详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委托 |
保留 |
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类权力。 |
13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予以证明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行政处罚类权力 |
调查 |
所在国公证机关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
所在国公证机关 |
/ |
不详 |
不详 |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类权力。 |
14 |
对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提供翻译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
行政处罚类权力 |
调查 |
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
/ |
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
企事业单位 |
不详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类权力。 |
15 |
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立案前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7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卫生计生部门 |
淮北市疾控中心等 |
事业单位 |
不详 |
收费,收费标准不详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 |
16 |
药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品种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立案前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7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卫生计生部门 |
淮北市疾控中心等 |
事业单位 |
不详 |
收费,收费标准不详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 |
17 |
对转让、捐赠的在用医疗器械进行检验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 |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转让、捐赠在用医疗器械前 |
医疗器械检验资质 |
|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计生等部门 |
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等 |
企事业单位 |
不详 |
收费,详见〔1992〕价费字534号等文件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否 |
18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
抽样后 |
国家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粮食、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
质量检测所 |
事业单位 |
不详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19 |
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抽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
抽查后 |
国家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
财政、税务、司法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详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未列入权力清单 |
三、杜集区发改委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 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5〕2号) |
区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淮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6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 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5〕2号) |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3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评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4 |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令第6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在安徽省节能协会备案的具备相应节能评估工作资质的机构 |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全省范围内129家 |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四、杜集区卫计委中介服务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
1 |
环评报告 |
|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环保部门 |
xx环评公司 |
企业或事业单位 |
全省甲、乙资质的环评机构约40家 |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环评单位,我委与环评单位无隶属关系, 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详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
2 |
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
|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
|
建筑主管部门 |
xx建筑规划设计院(具有相应消防设计资质的) |
企业或事业单位 |
全省建筑规划设计院约有1000家 |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我委与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 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详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
3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
卫计部门 |
xx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公司 |
企业 |
全省共有14家 |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检测单位,我市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详;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
4 |
个人受照剂量监测报告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
卫计部门 |
xx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公司 |
企业 |
全省共有14家 |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检测单位,我市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详;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
五、杜集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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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
1 |
出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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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的资格认定 第2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
受理后 |
县级以上医院 |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
卫计委 |
淮北市中医院 |
事业单位 |
1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六、杜集区民政局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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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
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003031443QT001-02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由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003031443QT001-03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
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003031443QT001-04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003031443QT003-01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由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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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003031443QT003-02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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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003031443QT003-03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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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水局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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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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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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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66292400XCF02700 |
|
具有农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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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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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
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66292400XCF00800 |
|
具有农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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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场调节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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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
未及时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农产品的处罚/66292400XCF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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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农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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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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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下)003159404SP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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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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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收费依据: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林建协〔2014〕17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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