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杜集区民政局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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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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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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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003031443QT001-02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由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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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003031443QT001-03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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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003031443QT001-04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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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003031443QT003-01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由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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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003031443QT003-02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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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003031443QT003-03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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