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集中展示
号: 003087762/201710-00122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集中展示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16-12-19
发布机构: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2-19
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北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 词: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北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9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北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淮北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加强对政府公共服务清单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公共服务清单的整体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市直各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统称各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产生直接影响或满足直接需求的外部服务行为。

第三条  公共服务清单应逐项列明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等,同时与服务事项一一对应编制服务指南,列明承办机构、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咨询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公共服务清单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便民公开、效能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共服务清单。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的网上运行平台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依法对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公共服务清单;负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的公共服务清单;负责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梳理,并提出调整的意见或建议: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文公布新增或取消的,或办理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

(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为群众提供新的公共服务事项的;

(三)经常性、常态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实际需要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服务目的的;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公共服务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各单位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公共服务清单的动态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绩效考核,完善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公共服务清单调整、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共服务清单为群众提供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不按照公共服务事项和服务指南的规定开展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服务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对应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资质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包括行政相对人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相对人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权力行使条件的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是指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查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服务清单。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负责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涉及收费类型、标准以及依据等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进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权力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审核,并督促市政府部门做好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服务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清单

第六条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申请提出调整中介服务清单的意见或建议: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行使条件的;

(三)因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服务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政府部门对中介服务清单涉及收费类型、标准以及依据的调整应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审核;对涉及进驻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调整应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核。

(二)市政府部门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需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部门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及各相关部门审查(审核)意见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性审查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调整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市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绩效考核,完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中介服务清单调整、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中介服务进清单、清单之外无中介”。市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介服务清单行使对应的行政权力,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不按照中介服务清单行使对应行政权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