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发改委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区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受理前 | 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也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详见皖政〔2015〕135号。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二章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一条:“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 | 不涉密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评估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 区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项目、计划审批 | 受理前 | 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也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二章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一条:“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 | 涉密 |
3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评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第八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受理前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第八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一条:“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 | 不涉密 |
4 |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评估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受理前 | 相应资质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行业对应主管部门 | 节能评估机构 | 企业 | 不定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不涉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