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切实提高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综合指挥能力、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将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街道办事处应急工作实际。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自然灾害主要为重大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闪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事故灾难主要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为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为重大刑事案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第五条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 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对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二)预防为主。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与相关政策相衔接。
(四)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五)资源整合。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六)反应迅速。建立健全快速应急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七)广泛参与。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第七条 领导机构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为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街道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其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副主任,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三)街道办事处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启动和终止应急总体预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响应省、市、区应急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我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支援;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专项应急委的工作;分析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街道办事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九条 日常工作机构
(一)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下设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应急办主任由石昊同志担任,负责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急办主要职责是:执行街道办事处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分析研究各部门报送的社会安全相关信息;对于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街道办事处应急委的决定及时报送区应急办;组织修订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善后等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三)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组成,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由各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街道办事处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街道办事处应急委紧急协调街道办事处内各种资源,积极进行处置。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街道办事处应急委要及时报告区应急委,请求支援,在全区统一指挥协调下,积极与辖区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三条 监测
(一)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等制度,建立重要危险源、危险街道办事处域数据库,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街道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及时逐级向上报告。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街道办事处要在村或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第十四条 预警级别及发布
(一)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二)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审定。
(三)一般预警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在本行政街道办事处域内发布预警公告。较大预警由市政府确定。
(四)预警信息发布后,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五)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通过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一)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街道办事处应急办逐步建立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二)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应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灾害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
第十六条 预案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启动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负责人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委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其他镇(街道办事处)的,请示区政府或区应急委同意,及时通报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政府。
第十七条 基本响应程序
(一)基本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和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同时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应急办(0561-4336203)或党政办(0561-4041037)、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1.街道办事处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牵头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要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应位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2.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向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或区应急委提出请求,由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镇)街道办事处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扩大应急
1.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 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当事态特别严重,街道办事处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区政府协助处置的,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委同意后,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区政府报告。
(三)社会动员
1.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应急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批准;街道内小范围的社会动员,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报请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责街道办事处域内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结束
(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按程序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向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书面报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委作出决定。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第十九条 善后处置
(一)街道办事处应急委、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二)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
(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二)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三)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济救助制度,积极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援助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与赔偿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要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第二十二条 调查和总结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
(一)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街道办事处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上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对于上报的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街道办事处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报告。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报告,并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逐步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公共事件信息系统,由各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二)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并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区应急办。
(三)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时,由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办会同街道办事处党委宣传部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在上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办领导的同时,应向街道办事处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三)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急委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在区应急委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负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二十六条 通信保障
协调通信部门建立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互联,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展应急通信联络,确保事发现场与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及相关专项指挥部通讯联络畅通,通讯联络方式按照新出版的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电话号码簿。
第二十七条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一)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工作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与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二)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第二十八条 应急队伍保障
(一)专业应急队伍
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根据自身应急工作实际组建训练相应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专业队伍;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要在管辖的相对固定的预备役、消防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
(二)社街道办事处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民兵及社街道办事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作为应急救助的重要后备力量。
(三)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委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在全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四)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在街道办事处应急委的统一组织下,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辖区内的应急交通保障由市交警队和市交通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和交通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必要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街道办事处城建所和交通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街道办事处红十字会、社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站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卫健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街道办事处卫健办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街道办事处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街道办事处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派出所组织维护治安,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街道办事处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二)事发地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众联防,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街道办事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二)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三十三条 资金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街道办事处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鼓励本辖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企业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四)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审批。
第三十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一)辖区防护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操场、街头小游园等场所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街道办事处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二)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标志、备用取水点、医疗救护点等配套设施,保障避难人员的临时生活。
第三十五条 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中小学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培训
(一)人社、应急管理、行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广大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现有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演习
(一)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应急牵头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二)应急演习应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预案管理
(一)《矿山集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由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审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制定和修订;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 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监察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 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
者;
3. 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
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 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献力,贡献突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有关行政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
2.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 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第四十条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矿山集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