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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922/202404-00015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民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 发布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24-04-09
称: 【上级政策解读】就业失业惠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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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就业失业惠企政策解读

来源: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4-09 16: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有何补贴政策?

答:按照“属地负责、单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为其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是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

二是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

三是用人单位补助。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答: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3.我市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一)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重点企业。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确定,并录入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

4.我市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政策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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