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无监护人的可由村(居)委会作为其监护人,也可由村(居)委会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作为申请人。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乡镇(街道)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或监护人申请书。
3、孤儿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盖章的儿童家庭情况证明。
4、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儿童可提供临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孤儿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医院出具孤儿的出生信息,需注明该儿童的出生日期及父母姓名等相关信息。
6、由公安机关出具正规的孤儿父母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失踪(宣告死亡)判决书;父母双方中一方或双方重残(聋哑除外)的,需出具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中一方或双方服刑的,需出具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7、孤儿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8、孤儿近期一寸电子版照片。
9、孤儿满十八周岁在读的,需由教育部门出具学籍证明。
10、孤儿现抚养人无监护权的,需具备孤儿监护权的亲属或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监护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并由经办人签字,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指定他人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作出审核决定;认定孤儿身份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逐级提交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4、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
5、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账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