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服务对象
辖区常住居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建立和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五、服务流程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六、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七、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服务咨询电话:0561-3098339
投诉举报电话:0561-3098339
网上投诉渠道:djqws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