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着力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到2016年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完成转型升级试点单位占总数的60%。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4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年人均5400元。
五保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 村(居)委会初审。
(1)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气、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等运行维护费用管理,逐步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行水平,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二)实施内容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各县区应足额统筹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运行维护所需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二)包括上级以奖代补资金在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资金,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三)各县区要切实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