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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930/202302-00014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3-02-11
发布机构: 杜集区段园镇 生成日期: 2023-02-11
称: 段园镇2023年度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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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镇2023年度公共服务清单

来源:杜集区段园镇 发布时间:2023-02-11 19:0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段园镇2023年为民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期限 事项类型 是否保留
1 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党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党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8 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根据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规定,夫妻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卫生机构。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9 生育证初审及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0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办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1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及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2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3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4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5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6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办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办理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19 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段园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2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3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援助对象年审)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三十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实施。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二(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注明年审合格。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4 补发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5 就业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6 城乡低保初审及转报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7 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8 办理新参保、续保、中断参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2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第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段园镇社保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0 城乡低保初审及转报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1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1.《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2.《淮北市2015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进一步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和干预帮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2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审核、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3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4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5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6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7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确认 《淮北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活动。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8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安徽省《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一)补贴对象:我省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39 医疗救助申请 1.《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2.《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社救〔2015〕11号):一、救助范围(一)救助对象范围1、重点救助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2、一般救助对象(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0 高龄津贴 一、为80—99周岁老年人(不含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低保老人)补发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的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元/人。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为8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高龄津贴,其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8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1 申请廉租住房 租赁补贴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段园镇民政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2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段园镇武装部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3 法律咨询援助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司法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4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2、《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司法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5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6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2、《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3、3、《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4、《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所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7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段园镇文化站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8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段园镇武装部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49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县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段园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0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段园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1 代为申请特困救助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类
52 孤儿救助 《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二)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三、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九)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3 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4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5 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年第552号)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6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7 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 《安徽省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皖卫流动〔2017〕27号) (四)开展留守儿童健康教育。在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利用学校、城市生活e 站、农村幸福生活e 站、家庭发展中心、村(居)儿童活动室等阵地设立爱心健康驿站,每星期组织留守儿童与父母进行一次视频通话,使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能面对面的进行感情交流。组织留守儿童和监护人定期参加以科学喂养、营养膳食、卫生习惯与健康行为、意外伤害预防与自我防护、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心理健康等为主题的集体活动,开展留守儿童健康知识竞赛、独立生活技能比拼等活动。利用传统节假日等流动人口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集中为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健康教育宣讲,提高留守儿童父母、家长的健康意识、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探索留守儿童健康教育的有效策略和方法,配合中小学校和农村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辅导。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8 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六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59 组织农村文化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2.《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二、实施内容(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二)农村文化活动 由市、县(区)统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三)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四)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每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大力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不断提高质量,完善服务、改进管理,建立完善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五)农村体育活动   每行政村每年6场体育活动。结合全省美好乡村建设,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0 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十八号)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健康知识、图书展览等科普活动。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活动室、宣传栏,提供科普读物,开展科普活动。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1 秸秆禁烧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厅{2013}22号)三、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工作(二)强化禁烧巡查监管。各地在禁烧期间要实行联防联控,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创建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督查与问责机制。要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力度。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2 民间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07号)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二)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制,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以自然村、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工作。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类
63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4 老年人权益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三十九号)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第十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城乡社区服务资源,通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老年人联系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可以在自治章程中对敬老、养老、助老行为进行规范。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五十五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5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类
66 协助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十七号)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做好挽救和教育工作。第五十六条 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未成年人的亲属,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7 协助拥军优属工作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五十一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68 协助申报爱心圆梦大学助学金 《安徽希望工程 2017“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实施管理细则》(一)资助对象。 2017年被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二类本科院校以上;军校及免费类师范生除外)录取的农村或城镇困难家庭大学新生。孤儿、单亲家庭或家庭遭受意外灾害以及重点院校录取的困难学生优先考虑;特别困难家庭的大学新生可适当放宽条件。(二)申请者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父母为农民或一方为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遵纪守法,勤奋诚实,品行优良;3.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且为全日制二类本科院校以上(含二本;特别困难家庭的大学新生可适当放宽条件)的农村或城镇贫困家庭的大学新生;4.在申请本次资助款时,没有获得其它类型资助。四、申请资助程序。1.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公布安徽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助学金申请条件。2.申请者本人接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团委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安徽希望工程 2017“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申请资助表》(一式两份,填报《申请表》视为申请人同意表中的信息可以对媒体进行公布)并附家庭情况说明(需经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初审并公示。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类
69 组织开展“防溺水”活动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类
70 出具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2.《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 社区影响评估的调查范围包括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类
备注:1、事项类型分“依申请类”和“主动服务类”;2、如要增加请列表附后。
说明:以上公共服务事项期限均长期有效,如有调整,请以后续通知为准。

监督渠道:段园镇纪委  监督电话:0561-40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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