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初步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对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涉密安全生产信息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密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等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分管领导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镇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办公室在文件核稿时同时进行保密审查,同时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必要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