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孤儿本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孤儿身份证明复印件(1、身份证,2、户口簿);孤儿残疾相关证明(1、医院残疾诊断原件,2、残疾证复印件);孤儿手术相关证明(手术诊断);孤儿生父母相关证明资料:生父母死亡的,须提交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或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法人)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或盖有人民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有资质的法人)、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原件(或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失踪或弃养时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原件。监护人(抚养人)相关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监护协议书,4、孤儿或监护人粮补存折);镇(园区)出具的孤儿监护人确认书;已年满 18 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另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已年满 18 周岁,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另需提供正在服义务兵役部队的证明原件;填写的《儿童信息采集表》、《家庭信息采集表》、《孤儿受教育情况登记表》。
(2)审核。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儿童信息采集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儿童信息采集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民政局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