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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87930/202003-00026 信息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民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扶贫,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25-01-13
发布机构: 杜集区段园镇 成文日期:
称: 段园镇2024年危房改造政策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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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镇2024年危房改造政策与标准

来源:淮北市  发布时间:2025-01-13 15:0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建〔2017〕38号

濉溪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三区住建局、财政局: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部署,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7〕29号)等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淮北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日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部署,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7〕29号)、《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17年全市计划改造1000户,其中濉溪县800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200户)、相山区60户、杜集区60户、烈山区80户。如省下达实际任务数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农村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市财政户均补助1000元。除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区)承担。

上述分类补助标准,如中央、省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各县、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C级危房加固改造要有一定的比例,并纳入绩效评价考核。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二)完成时限

2017年3月份完成补助对象审批认定工作;4月份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并陆续开工;5月底前全面开工;6月底前全面竣工;7-8月份完成竣工验收;10月底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并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

四、实施管理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县区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放在农村危房改造重点位置。要优先安排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改造,2017年力争完成住房最危险的危房改造,确保不出现倒房塌房事件,确保困难农户生命财产安全。

2.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区)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3.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1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各地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

4.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地要根据美丽乡村布点规划,合理规划选址。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体现地域特点,突出乡村特色,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建筑风貌,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实施农房风貌管理。

5、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全面实行“5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作为绩效评价的重点。

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县级住房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至少开展3次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要规范施工队伍,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违规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条件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整改达标。

要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原有危房拆除工作。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前,要求农户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房屋建成入住后,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对于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在搬入新建房屋居住后,不愿拆除原危房的,不得将补助资金打卡到户。

6.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完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查。要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实行农户现场核查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制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区按规定予以激励支持。

(二)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要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

按照住建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做好住建部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拟新增的与危改户、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的3次现场检查质量检查表以及施工人员信息、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相应的照片、资料上传准备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健全“月点评、季通报”制度。要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实施进度、监督管理等情况,每月5日前对县、区上月份的工作进度、成效和问题进行点评。要健全调度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集中力量实施靶向治疗、高效攻克,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予以通报。

(三)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执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2.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持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3.强化监督检查。市城乡建委将联合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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