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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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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丁爱民商店 |
淮北市丁爱民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杜市监处罚〔2025〕31号 |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未明码标价销售冥币,至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现场发现店内未明码标价销售冥币有“20元”面值、“50元”面值各一捆,共计2捆冥币,销售价格为4元/捆,无法提供该批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的进货票据,也没有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购进该批冥币的具体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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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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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丁爱民商店 |
淮北市丁爱民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杜市监处罚〔2025〕32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从一个上门的游商送货处购进了该批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没有留存该批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的进货票据;上述冥币当事人共购进了1箱,购进价格为90元/箱,有“100元”、“50元”、“20元”、“10元”共4种款式,数量共计150捆,以5元6捆的价格销售。截止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为止,当事人剩余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剩余1箱,共计150捆,未销售出该批未明码标价的冥币,故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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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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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杜集区精品干货店 |
淮北市杜集区精品干货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杜市监处罚〔2025〕33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从一个上门的游商送货处购进了该批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没有留存该批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的进货票据;上述冥币当事人共购进了1箱,购进价格为90元/箱,有“100元”、“50元”、“20元”、“10元”共4种款式,数量共计150捆,以5元6捆的价格销售。截止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为止,当事人剩余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冥币剩余1箱,共计150捆,未销售出该批未明码标价的冥币,故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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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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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