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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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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杜集区锐祥殡葬用品店 |
淮北市杜集区锐祥殡葬用品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杜市监高处〔202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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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份在高岳镇李洼商品街从事花圈、寿衣等丧葬用品经营,至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一直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标明商品销售价格。至案发时当事人一直未建立商品经营财务登记,其违法销售所得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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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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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