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淮北市杜集区和谐大药房 | 个体工商户 | 91340602MA2N5K9E5D | 李长府 | 杜市监矿处〔2023〕3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杜集区和谐大药房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南面非处方药货柜上发现21盒云南 云河药业股行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州祥云牌清火栀麦片未明码标价,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220103016、生产日期:2021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规格:12片/板X3板/盒。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淮北市杜集区和谐大药房,于2021年12月20日从亳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50盒云南云河药业股行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州祥云牌清火栀麦片,进价8元/盒,销售价10元/盒。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陈列商品时忘记放标价签,未明码标价。截止到我局检查时已经销售了29盒,剩余的21盒。违法所得58元。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8元。 |
安徽省淮北市新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343846614J | 贾振 | 杜市监矿处〔2023〕4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淮北市新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店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东北面货柜上发现24个河南省卓思康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未明码标价,该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1250,生产批号:20221109,生产日期:2022年11月9日,失效期限: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安徽省淮北市新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店,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从安徽省淮北市新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了430个河南省卓思康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其中货柜上摆放24个。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陈列商品时忘记放标价签,未明码标价。该批商品进价3.3元/个,销售价4元/个,截止到我局检查时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1、罚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