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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58473580/202409-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7-19
发布机构: 杜集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成文日期:
称: 杜集区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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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杜集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19 08:4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集区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全面记录和保存被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各项资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和《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杜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项目档案,是指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各镇(街道)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所形成对国家、社会、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项目基础资料的日常收集、保管、整理、备案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征收项目档案具体包括征收项目综合档案、被征收人补偿信息档案两类。

第五条  征收项目综合档案收集。

一、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环节所需的市(区)发改委、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出具的往来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三规划”材料等;

2.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勘界宗地图、土地报批和土地权属性质证明材料、地籍资料、地形图(航测图) 资料等;

3.区政府出具的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会议纪要,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

4.征收项目涉及的市(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反映工作动态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工作文件、信息、领导讲话及会议材料等;

5.需进行备案的评估、安全、环保、稳评等工作的相关资料;

6.申请“裁执分离”司法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

7.其它资料。

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征收资料:

1.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现场公告、公证的相关资料;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和征集意见后修改的相关资料;

3.征收范围暂定事项通知、未登记建筑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和确权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

4.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招标)测绘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的相关资料;

5.反映征收项目现场管理,以及房屋拆除(安全、环保)等工作的报告、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6.征收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分配和被征收人补偿结果信息公开情况等相关资料;

7.反映征收实施过程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8.其它资料。

(二)集体土地征收资料:

1.成立领导小组文件。建立项目现场指挥部,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

2.征收土地预公告。镇、村、居民小组远景、近景各2张照片及门户网站公开资料。

3.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公示。镇、村、居民小组远景、近景各2张照片。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

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村、居民小组远景、近景各2张照片及门户网站公开资料。

6.征收补偿登记。包括原始丈量单、协议、补偿清单。

7.征地补偿结果公示照片。镇、村、居民小组远景、近景各2张照片。

8.征地批准文件。提供纸质材料。

9.征收土地公告照片。镇、村、居民小组远景、近景各2张照片及门户网站公开资料。

10.现场持证上岗照片。征收项目现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做到在岗持证、量证商谈。与被征收人协议商谈时现场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被征收人补偿信息,做到“一户一档”。 “一户一档”包括:

(一)调查登记表(丈量表);

(二)结算表(附属物计算表);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

(四)被征收人户口簿(含家庭成员)、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五)被征收人不动产权证(宅基地确认表);

(六)相关单位为被征收人出具的证明、承诺书、说明书等资料原件;

(七)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带有现场编号、实物现状的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

(八)资金支付、安置房移交有关资料;

(九)其它资料。

第七条  被征收人“一户一档”建档要求。

(一)在档案袋右上角要标明档案序号;

(二)档案袋封面要注明被征收人姓名、性别、房屋征收项目名称,以及件数、页数、日期等;

(三)档案资料要按顺序整理收入档案袋,所有资料列出目录,内容要整洁、清楚、无污渍、无破损。

第八条  档案资料应在项目征收实施过程中随时收集、随时归入相应类别。

第九条  征收项目结束或以户为单位补偿完成,应在30日之内对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征收项目档案备案。

(一)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征收结束、档案整理建档完成30日之内将征收项目档案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备案。

(二)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应对备案档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提出完善意见,各镇(街道)应进行整改后报备。

第十一条  征收项目档案的利用。

(一)因拨付征收补偿款需要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二)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或按法律规定需要查阅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要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不得将原件带出。

第十二条 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要求。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归档的材料必须完整、规范。

(二)破损的材料应及时修整并保持原貌。

(三)归档资料所使用的书写纸张、书写工具、笔迹等要符合档案管理的通常规定。

(四)对电子文档,要使用可移动磁盘专门拷贝,要使用专门电脑存储和保存相关资料。

(五)档案要在专柜存放,长期存放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剂,并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强光、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

第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和征收实施单位有关征收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员,有工作调动、分工调整等情形时,应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所管理的档案逐件移交,建立移交清单,移交结束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销毁项目征收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变造项目征收档案的;

(三)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不规范;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征收档案遗失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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