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哪些文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建房明电〔2011〕13号)
3、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