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