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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58473580/201805-0003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18-05-04
发布机构: 杜集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生成日期: 2018-05-04
称: 杜集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岳街道河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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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岳街道河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04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集区人民政府关于

高岳街道河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杜集区政府拟对高岳街道河洼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高岳街道河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附后)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在2018年 6  月5日前,以书面方式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向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反馈。

联系地址及邮编:235000;

联系电话:0561—3094593,4017932;

邮箱:djqzsb@126.com

联系人:王海斌。

特此公告。

附:《高岳街道河洼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5月4日

 

 

附件:

 

高岳街道河洼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高岳街道:北外环北,河洼自然村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详见现状位置图)。

二、征收期限与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1年,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三、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委托高岳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拆除等的具体工作。高岳街道办事处应成立自改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推进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由高岳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三榜公示”。

房屋拆除单位的选定应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方式

(一)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二)征收商业用房或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直管公有住房或生产厂房等,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分配土地,居民自行建设住宅的,个人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可参照城中村房屋征收标准给予征收补偿。职工现居住的无产权证明的公有住房由区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定性处理。

(四)征收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等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五)征收国有土地按土地用途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补偿金额:

(1)房屋及地面其他附着物重置价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计算补偿金额,宅基地按住宅用途土地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普通住宅按照产权证载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⑴普通住宅按照证载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⑵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文件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不足45㎡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45㎡,超出45㎡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3.差额结算

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含奖励面积),在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后,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460元/㎡结算,但楼层差价待安置房交付时另行制定与结算。

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面积多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含奖励面积),在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后,按政府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3360元/㎡结算,但楼层差价待安置房交付时另行制定与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最后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需大于或等于安置房单套面积的60%,否则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4.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1)安置地点:政府指定安置房源。

(2)选房顺序:在划定的楼栋范围内,按“先签先搬先选”的原则,以被征收人协议号、验收号两号之和的先后顺序选取楼栋、楼层、楼号(如同号按搬迁号为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公告发布前,杜集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城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凡认定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以下情形之一的作为违章建筑处理:

  1. 侵占现有或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市政管线、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
  2. 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 擅自改变或突破强制性规范控制指标,侵害公共利益或更改建筑造型,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
  4. 擅自占用农用地,侵占村居道路、坑塘等集体公共用地的,侵占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的。
  5.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的。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费,800/户。

(二)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高岳与矿山集按8元/㎡/月支付。

2.产权调换

(1)现房安置的与货币补偿标准一致。

(2)期房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宅基地上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实际产权调换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11层以下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七、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31至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5%给予奖励;

  1. 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给予奖励;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核定宅基地面积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31至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5%给予奖励;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核定宅基地面积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原则

高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报请杜集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杜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宅基地认定办法

(一)村(居)宅基地的认定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按以下原则确认。

1、2000年12月1日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前农(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现房院仍存在,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即:⑴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无证的按现有宅院占地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⑵有房无院情形按房屋占地周边实际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⑶历年来已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

2000年12月1日之后每户农(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北外环及东外环以内不得多于160㎡,以外不得多于220㎡。现有宅基地面积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

2、依法接受转让、赠予、继承房屋取得的合法宅基地据实确认。

(二)认定的程序

由村(居)对被征收人现使用宅基地的长宽尺寸、面积、区域位置、四至、人口状况、取得方式与时间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宅基地认定原则确认面积;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个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员会对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新老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后情况,家庭人口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审查,符合条件后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会议同意后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3.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高岳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村(居)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镇(街道)核定。有异议的由高岳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不予确认宅基地的情形

  1. 集体土地使用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2. 已搬迁的村庄旧址再建的;
  3. 2000年12月1日之前超过分配面积的部分。

4. 宅院以外的部分。

  1.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征收房屋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镇(街道)确认。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批文、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认定面积。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016年2月航拍影像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的,可据实确认;否则不予确认。

(二)房屋用途

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用途进行认定。

十一、附则

未尽事宜,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本方案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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