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载体单位:
结合全市以及我区招商工作发展实际,现征求《2019年度淮北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讨论稿))意见。修改意见请于1月12日前将电子版反馈至区招商局办公室,由区招商局统一反馈至市招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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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淮北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客观科学评价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载体单位
淮北高新区、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以下统称载体单位)。
(二)市直相关单位
(三)市招商团
(四)中央、省驻淮单位和其他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对载体单位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规模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个数、亩均效益、利用省外资金等;对市直单位,考核新增规模项目、新增开工项目、新签约项目;对中央、省驻淮单位和其他单位考核有效信息。
(一)规模项目
指符合认定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独立选址项目、非独立选址项目、总部经济项目。
1.独立选址项目
指单独供应土地且协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项目。认定标准: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
2.非独立选址项目
指不需要单独供应土地,利用标准化厂房或通过购买、租赁现有厂房、设备、设施等进行经营的项目以及引进投资合作人对原有企业进行重组的项目(仅指工业项目,且引进的投资人必须控股)。完成工商注册并正式运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予认定:①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其他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基本建成运营;②工业项目当年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纳税额超过10万元且累计税收达到100万元,其他项目当年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纳税额超过15万元且累计税收达到150万元,已经建成运营。
3.总部经济项目
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本市以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金融业企业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增规模项目指当年引进或上年度引进未经认定的各类规模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
指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以税收折算)达到500万元且符合新增规模项目其他条件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
(三)新签约项目
指当年与载体单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
(四)规模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指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符合规模项目标准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在本年度内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投入、基本建设投入、设备投入等,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五)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指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以税收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规模项目。
(六)利用省外资金
按照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考核办法进行认定。
各类规模项目原则上是指从淮北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资金兴建的项目。以下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金融、石油、通讯等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网点项目;各级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铁路、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含PPP项目);行政拨款建设的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项目;向上争取的资金、各类捐赠款物、扶贫救灾物资和设备;已认定项目中出现的子项目;采矿类和房地产类项目;对2016年至2018年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重组的项目;地面、水面光伏项目、风电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
(七)亩均效益
指对独立选址工业项目亩均税收(增值税、所得税)、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和亩均产值的考核,亩均税收和亩均产值考核2016-2018年引进且已投产的规上企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2017-2019年引进且已竣工项目。
三、认定办法和标准
成立由市招商局牵头,市目标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科技局、市文旅体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人才办等单位为成员的考核认定小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一)对新增规模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的考核
由考核认定小组和中介机构考核,考核认定小组主要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招商引资条件,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审计固定资产投资,二季度末、四季度末分别考核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对新签约项目的考核
由市招商局考核,主要根据项目在全市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备案情况和各载体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四季度末考核认定一次。
(三)对规模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考核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二季度末、四季度末分别考核认定一次。
1.各类规模项目均可以实际缴纳税收(指增值税、所得税)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标准为实际缴纳税收的20倍,但同一项目在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和以税收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核算。
2.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核算的独立选址项目,协议投资3亿元以下的连续认定不超过24个月,协议投资3亿元以上的在协议约定建成时间内均予以认定;非独立选址项目,只能认定一次。
3.以实际缴纳税收计算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项目只能连续认定两个考核年度,其中第二年只按新增税收计算固定资产投资。
4.符合重组(含兼并、收购、参股等)条件的项目,结合实际到位资金、固定资产净值、新增固定资产等核算固定资产投资。
5.对工业类项目增加主导产业、高科技、大项目、知名企业等的考核权重。符合载体单位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考核业绩,不符合主导产业的独立选址项目原则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计算考核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0%计算考核业绩;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2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0%、120%计算考核业绩;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0%计算考核业绩,国内500强、民企100强、在主板或国外上市的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0%计算考核业绩;利用外资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成人民币)的120%计算考核业绩,同时符合以上几项条件的,可重复计算。
6.经考核认定小组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和坐落在园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比照工业计算固定资产投资;
7.三大驻淮省属企业投资及市级安排到载体单位的重大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计算承载单位考核业绩。
8.各载体单位备案后更改到市直部门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70%计算考核业绩。
9.对各载体单位上年度已经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业绩的招商引资规模项目,如果在本年度开展的招商项目回头看活动中被认定为灭失或停止建设项目,须将上年度的投资额在本年度中扣除。
10.各载体单位之间相互引进的规模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0%计算为引荐单位的考核业绩。
11.总部经济项目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
(四)对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考核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二季度末、四季度末分别考核认定一次。达到标准即可认定,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次。
(五)对利用省外资金的考核
根据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反馈数据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对载体单位的考核
1.基础分
(1)根据规模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含工业项目)、亩均效益、利用省外资金完成情况、日常工作推进情况对载体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基本分100分,以上五项指标分别占45分、25分、15分、10分、5分。
(2)规模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完成比例得分,工业项目超额部分按比例双倍加分,其他项目超额部分按比例减半加分。
(3)突出投入产出效益考核,对亩均税收、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产值每项指标基本分5分,根据完成情况加减分,最高加2分,最多减2分。
2.增减分
(1)突出大项目考核,对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中的工业项目,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按照1个项目加分,其中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再增加一个项目加分,其他项目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按照0.5个项目加分。
(2)突出独立选址项目考核,当年实际固定投资达到3000万—5000万元(不含)的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完成任务的,加3分。
(3)突出招才引智,引进高科技人才团队、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发明专利等,经考核认定小组认定,给予加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引进一个总部经济项目加5分。
3.其他
(1)对成绩显著的载体单位,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载体单位综合工作情况,可给予不超过5分的加分。
(2)年终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良好单位”。
(二)对市直单位的考核
1.完成新增规模项目任务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招商工作得满分。
2. 未完成新增规模项目任务,但新开工项目数达到新增规模项目任务的,视同完成任务,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招商工作适当减分。
3. 只有新签约项目的,为未完成任务,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招商工作按照80%得分。
4. 无新增规模项目、新开工项目、新签约项目的,为未完成任务,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招商工作不得分。
5.新增规模工业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按照2个项目计算,在此基础上每超额5000万元,增加1个项目。
6.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对市招商团的考核
根据每个招商团新增规模项目(新开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对团长、副团长进行考核,对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项目,按照2个规模项目计算,在此基础上每超额5000万元,增加1个项目。
(四)对中央、省驻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考核
引进并开工的项目参照市直部门考核办法执行。
五、其他
(一)关于招商工作经费
有新增规模项目任务的市直单位,1个项目由市财政年初拨付6万元招商经费,完不成任务的在次年扣回招商经费;每超额完成一个规模项目,增加4万元招商经费;无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单位每招引一个规模项目,年底由市财政拨付6万元招商经费。
(二)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关于考核要求
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进行处理。市直部门和驻淮部门备案到各载体单位的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需由载体单位招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载体单位已经签约及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变更到市直部门。
六、附则
(一)考核时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