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区城管局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
(三)区城管局(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区城管局(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三、区城管局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区城管局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五、 区城管局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 ,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