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草拟了 《杜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要求,我局现向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561-3098098。
2.电子邮箱:awh3090302@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目 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响应级别
1.5 适用范围
1.6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基层应急机构
3.2 应急联动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预警预报
4.2 报告灾情
4.3 信息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5 新闻报道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讯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社会捐助保障
6.7 安置场所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
7.2 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4 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8.5 预案的生效时间
1 总则
有效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杜集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设定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 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
(2) 因灾倒塌房屋800间以上;
(3)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
(4) 因灾死亡2人以上。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区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经验交流与合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减灾委主任、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科协、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区减灾委可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
(4)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5)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驻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6)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区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9)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10)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2)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5)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负责城乡燃气管道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乡村道路损毁调查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9)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20)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3)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4)区城市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
(25)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26)各镇(街道)、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镇(办)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指挥长。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2)现场组织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4)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4)卫生防治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7)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8)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9)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办)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下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和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并向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区减灾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民兵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区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农水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通报。
(2)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要求做好应急或采取应急措施。
4.2.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4.2.2 灾情报告
(1)灾情初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1小时内填报《自然灾害灾情快报表》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要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局。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和区政府。区应急局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2)灾情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持续期间,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天16:00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部门上报,同时进一步组织专业人员核查、评估灾情。
(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部门报告。区应急部门汇总灾情数据,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4)灾情核定
应急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
部门会商核定。民政、农水、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实最终灾情。
在灾情核定后,应急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灾情发布
应急部门是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的主管部门。灾情数据以应急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区应急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区减灾委办公室须对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视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Ⅰ、Ⅱ、Ⅲ、IV四级。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因旱灾造成缺量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应急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
(2)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落实上级政府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并逐级上报综合情况;
(3)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区减灾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拨救灾应急物资,对灾民实施及时救助;
(5)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
(6)转移安置灾民以乡镇(街道)政府安置为主,区政府予以帮助,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转移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对转移安置的灾民要登记造册,并安排好灾民的食品、饮水、衣被等问题;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由区减灾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9)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文体旅局等成员单位,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0)根据情况,区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旱灾造成缺量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减灾委会议,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申请市应急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需求或区领导指示,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紧急救灾应急款物;
(5)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6)区减灾委办公室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
(7)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及时报告救灾工作信息。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3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旱灾造成缺量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乡镇(街道)派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及时报告救灾工作信息。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造成缺量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应急响应
启动IV级响应后,区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乡镇(街道)派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及时报告救灾工作信息。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减灾委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应急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区农水局负责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1)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等。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农水、住建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应急、民政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约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可以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住建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全区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省的救灾通讯网络通畅。
(2)逐步建立区应急、民政、农水、国土资源、科技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计算机软硬件、照相机等设备和装备。
(1)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根据灾情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和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安置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庵棚,困难较大时可以通过市减灾委向省减灾委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政府视情向省、市民政部门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1)各乡镇(街道)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工作要切合实际,方便操作。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
(2)区减灾委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应急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7.1.1 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由区应急局救灾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局救灾科。
7.1.2 救助方案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冬春期间救助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
7.1.3 救助方案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区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灾民救助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制度。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群众,地方政府决定确需开仓借粮的,可动用区储备粮。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7.2.1 工作原则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统筹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7.2.2 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由区应急局救灾办公室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损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省、市政府申请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
7.2.3 组织实施
区政府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风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3)冬春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5月份的 6个月时间。
(4)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防灾、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抗灾救灾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局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区级救灾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征求有关部门修改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发布。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指导、督促所辖村组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和落实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