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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74208262/202604-00011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6-04-29
发布机构: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称: 【面向部门和社会意见征集】关于征询《杜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号: 词:

【面向部门和社会意见征集】关于征询《杜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29 15:5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应急局草拟了 《杜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要求,我局现向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561-3098098。

2.电子邮箱:awh3090302@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4.2灾情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调查评估

6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淮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杜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地质灾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人员和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地质灾害事件的综合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应急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委宣传部、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水局、商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业局、防空防震办、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及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大型和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组织开展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淮北军分区和武警淮北支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处理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总指挥批准。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方案;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级药品应急储备,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调配、发放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区农水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防汛抗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宣传教育;配合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特大型、大型及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区区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淮北供电公司杜集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秩序维护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淮北军分区、武警淮北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转移安置组:由应急局、淮北军分区、武警淮北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防空防震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4)调查评估组:由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5)后勤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防空防震办、发展改革委、淮北供电公司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保障道路交通、救灾指挥通信畅通,指导灾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

(6)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部、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等单位组成。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7)秩序维护组:由公安局、淮北军分区、武警淮北支队等单位组成。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已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中,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杜集区及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1.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县(区)、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县(区)、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预警机制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3.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如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按程序报批、发布。

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3.2.4预警响应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做好应对准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等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24小时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级别。

(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10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应急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委、区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自然资源厅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特大型(级)、大型(级)、中型(级)和小型(级),特大型()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当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发生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汇总灾情和险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发生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汇总灾情和险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4.1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1)达到小型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中型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1)达到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大型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由应急局视情启动,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险、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1)加强监测,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4)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级应急响应由应急局启动,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并增加以下措施:

(1)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协调淮北军分区、武警淮北支队、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

(5)组织协调公安、武警淮北支队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和民众正常生活秩序。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

(8)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启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灾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组织相关专家协助省专家组,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3)配合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4)协助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启动,区人民政府迅速汇总相关灾情和险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调查评估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局、淮北军分区、武警杜集区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响应,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有条件的镇(街道办)、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装备、物资保障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技术保障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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