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草拟了 《杜集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要求,我局现向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561-3098098。
2.电子邮箱:awh3090302@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2.4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2.5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避难场所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队伍准备
3.4宣传、培训与演练
3.5社会动员
4预警级别与发布
4.1预警级别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灾情报告和评估
5.1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5.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5.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7信息发布
8灾后恢复重建
8.1善后处置
8.2社会援助
8.3调查与评估
8.4恢复重建
9应急保障措施
9.1人员保障
9.2财力保障
9.3物资保障
9.4基本生活保障
9.5交通运输保障
9.6通信保障
10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表彰奖励
10.2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11.2预案解释
11.3预案实施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以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我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淮北市低温雨雪冰冻预案》《杜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杜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杜集区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地市发生的,对我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现象并发引起的自然灾害。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各级党委、政府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灾情统计上报,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快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根据形势研判或灾情发展,由区政府决定成立杜集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救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区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建议或决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应急指挥部的临时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协调制订具体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负责提请区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区主流媒体及时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各地区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负责开展灾区价格动态监测,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指令紧急采购救灾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负责指导全区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管道沿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4)区教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各类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各地区教育部门根据避险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区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损毁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隐患排查,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协助提供部分道路信息;遇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视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7)区民政局: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时,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8)区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区分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防治工作,减少和排除灾害险情。
负责查核、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林农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林业生产。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负责指导各地区保障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指导供水、供气等受损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城市道路、公交站台等设施积雪冰冻清除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较强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业因较大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组织农技人员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各地区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2)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13)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公共场馆、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损坏进行抢修保养,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利用多种形式集中报道抗灾救灾中的感人事迹及好经验、好做法,弘扬正能量。
(1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医疗救灾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6)区城市管理局:督促、指导乡镇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开展城市道路铲雪除冰工作;统计、报告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服务区、汽车站滞留人员数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向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县乡道路上被困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及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7)区人武部:在收到区应急指挥部请求和兵力动用按规定批准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遇险群众救助。
启动本预案Ⅱ级(含)以上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即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煤电油气保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宣传报道等7个工作组,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组: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舆论引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为成员单位)
(2)生活救助组: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住、医等基本生活。(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受灾地政府为成员单位)
各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应急等部门要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必要时利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各交通枢纽、景区人员大量滞留的,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3)交通工作组: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的除雪铲冰,保障客货运输工作;统计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中断里程和交通滞留人员数量;全力为高速公路上滞留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保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县乡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市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必要时协调沿线政府组织群众为公路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保障。(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人武部为成员单位。)
(4)煤电油气保障组:负责煤、电、成品油、天燃气等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为成员单位。)
(5)市场保障组: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区商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6)医疗卫生救助组: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灾区疫情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7)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雪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的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制度。
各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农水、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教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
村民组等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
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事业单位应服从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根据需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社会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救灾救援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1Ⅰ级预警
已启动Ⅱ级预警并持续2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持续低于-2℃,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4.1.2Ⅱ级预警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持续低于-2℃,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4.1.3Ⅲ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连续5天低于0℃,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4.1.4 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连续3天低于0℃,可能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
结合市气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相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传递机制,形成区-镇-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杜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杜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的规定,采取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措施。根据灾害等级情况,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城乡建筑方面: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人员转移,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针对公交站牌、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排除隐患、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3)交通运输方面:针对天气状况进行限速、限行等措施,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生产生活方面:督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场所以及露天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对煤炭、成品油、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进行适当储备并制定保供计划。
(5)安置救助方面: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人民政府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Ⅱ级以上响应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综合组负责)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灾情,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6.1.1启动条件
预警或专报已发布,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市境内2/3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1.2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1.3响应行动
当发生Ⅰ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
(1)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向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持。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区应急指挥部7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6)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处理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7)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8)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区委、区政府申请,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指导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9)各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保障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预警或专报已发布,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境内1/2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死亡或可能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2.3响应行动
当发生Ⅱ级以下(含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对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7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处理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本地人民政府请求,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本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各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预警或专报已发布,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境内1/3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或群众反映强烈。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3.3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处理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8)各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乡镇可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协助。
(9)灾情稳定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预警或专报已发布,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境内1/5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4.3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处理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8)相关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9)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Ⅳ级响应。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公开、客观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
(1)区委宣传部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宣传部上报信息。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1)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订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损失的理赔工作。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申报。
各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慈善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归档。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Ⅰ级和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
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预备役和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财政规定积极争取资金,并及时下拨。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经信、卫健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调运,电力供应。
商务、发改部门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应急部门应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宣传、文体旅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播。
由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2)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村(社区)应当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