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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74208262/202212-00005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2-21
发布机构: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2-21
称: 杜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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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21 10: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建立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区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救灾应急领导体制。

(3) 部门分工、综合协调。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4) 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3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杜集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对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 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

2) 因灾倒塌房屋800间以上;

3)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

4) 因灾死亡2人以上。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区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经验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科协、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区减灾委可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3.2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做好灾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监督救灾措施的落实;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组织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协调气象局、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做好灾情信息的预警、预报和灾区应急通讯保障等减灾救灾日常工作。

3.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驻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负责城乡燃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

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4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区应急、民政、农水、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核查、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5 基层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6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区减灾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民兵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区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 灾害预警及灾情报告

4.1 预警预报

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区农水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通报。

2)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要求做好应急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报告灾情

4.2.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4.2.2 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要在2小时内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局。对造成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2.3  灾情稳定前,区、镇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2.4  对于干旱灾害,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5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街道)以上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政府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区政府减灾救灾委员会审批发布。

4.3.3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部门间会商,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3.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3.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2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长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市减灾救灾委。

5.1.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市、省级和国家资金以及物资支持。

6)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区委、区政府申请,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区卫生健康委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总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市级、省级和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6)督促镇(街道)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市级、省级、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6)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市级、省级、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6)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级别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级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区级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区冬春期间的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展改革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道)、开发区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救助申请,并结合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情况提出区级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镇(街道)政府、开发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去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镇(街道)二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街道)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4.2  区、镇(街道)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7.4.3  灾情发生后,区、镇(街道)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水、商务、卫生健康等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应急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区、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区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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