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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74208262/202103-0000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4-12
发布机构: 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4-12
称: 淮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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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杜集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0:2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倒损农村住房,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补助,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县(区)政府部门帮扶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标准

以下资金使用标准为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其中: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的救助项目,要按照标准数额发放;其他救助项目,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受灾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且救助资金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或自救能力较弱的,应适当倾斜照顾。国家或省另行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冬令春荒困难生活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根据受灾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人均最高270元。

(二)紧急转移安置。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台风灾害人均最高90元,其他自然灾害人均最高230元。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受灾困难群众。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最高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最高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四)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造成口粮、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根据自救能力分类救助,按照人均最高60元的标准。

(五)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当年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倒损,但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且靠自救能力无法解决居住的困难群众。一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执行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二是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分散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根据自救能力情况,按照倒塌(含严重损毁)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三是其他困难户,根据自救能力情况,按照倒塌(含严重损毁)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遇难(含非常住人口)的直系家属。每位遇难人员补助5000元。

(七)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当年受灾情况及时调整。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确定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其中,遭受特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及市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民政部门要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并附受灾情况资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

第九条  各地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救灾资金,切实加快资金分配和拨付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条  各地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由各级政府负担,具体为:

(一)冬令春荒救助: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政府承担。

(二)一般自然灾害(未达到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

(三)较大自然灾害(达到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所需资金除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统筹省级救灾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重、特大自然灾害(达到省启动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政府分担,具体按照72.10.9比例分担。

(五)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资金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安排,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县(区)政府未先安排资金的,市及市以上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可根据县(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同时,县(区)政府必须立即安排并使用应急资金。市财政、民政部门在分配冬令春荒资金时,将当年县(区)政府落实救灾资金情况作为分配因素考虑,并对救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采取现金救助的,应将救灾资金按照“一卡通”形式发放;采取实物救助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妥善保管申请、评审、公示、发放、回访等纸质或电子的各类原始救助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修补、借阅或处置。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市民政不定期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救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救灾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民政、慈善部门从其他渠道接收的救灾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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