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2.《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哪些?
答: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哪些管理制度?
答: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4.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什么内容负责?
答: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谁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答: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
6.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法定要求是什么?
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哪些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答: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8.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什么人签字?
答: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谁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答:统计调查对象。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哪些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答: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统计调查对象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答: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2.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几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答:原始资料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资料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