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杜集区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杜集区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杜集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淮北市杜集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5月20日
杜集区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北市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2024年全区秸秆禁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属地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全年全域全面禁烧。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秸秆禁烧长效机制,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
二、目标任务
扎实开展全区秸秆禁烧工作,禁烧种类包括小麦、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村地区沟渠路边的杂草、树枝等。加强离田秸秆跟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堆场失火和焚烧隐患,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通过加强宣传巡查和综合利用,完成省下达我区的秸秆禁烧目标任务。
三、工作举措
(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区抓总协调推动,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村(社区)落实,部门做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区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社区)、村(社区)包组、组包户以及党员联系农户的包保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包保责任,切实做到“片片逐级包保,处处逐级监管”,逐级落实包保责任。要强化部门联动和分工协作,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
(二)加强督查巡查。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6个区级督导巡查组,开展督导巡查,对于卫星监测和省、市、区督查发现的火点,迅速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务必做好火点认定工作,以热异常点(火点)坐标为圆心,凡是1公里半径范围内的田间地头、秸秆堆场出现焚烧痕迹(黑斑、翻耕的泥土中有黑灰)的,或逾期未报送电子版现场核查表的,一律认定为火点。非重点时段督查巡查镇(街)禁烧工作总体部署、组织保障、宣传引导、禁烧和考核方案制定、网格责任落实、包保巡查、秸秆堆储点规范建设等情况。重点时段(夏季:5月20日至7月20日,秋季:9月20日至11月20日)督查巡查“四盯”(盯机械、盯田块、盯人、盯重点时段)、秸秆留茬高度(控制12公分以内)、秸秆粉碎长度(控制在8公分)、“六净”(田头净、坟头净、路边净、河坡净、沟渠净、树下净)、秸秆堆储点防火措施、农机防火管控措施、应急物资到位(包括洒水车、旋耕机准备等)等落实情况。
(三)加强应急执法。要根据秸秆禁烧工作实际,制定镇(街道)、开发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火情应急机制,在各村组建应急小分队、设置监控点、派出流动哨等,一旦发现火点,迅速启动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区禁烧办适时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定镇(街道)、开发区秸秆禁烧责任落实、监管工作开展、秸秆离田组织实施、处罚问责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露天焚烧火点进行通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在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行为。
(四)开展科技禁烧。按照2024年主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的目标要求,积极拓展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利用,积极引导培育开展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探索创新秸秆处置消化的模式。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完善铁塔高空监控系统的基点、平台建设,通过铁塔高空监控、无人机等,加强对重点区域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非重点时段也要实施不间断巡查管控。
(五)执行禁烧保证金制度。高岳办事处、矿山集办事处、朔里镇、石台镇、段园镇和开发区要在5月23日前向区财政专户分别缴纳年度禁烧风险保证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联巡工作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日常督查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妨碍、阻挠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粉碎还田指导和农机监管,确保秸秆及时离田还田;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严禁打谷晒场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禁止河、库、荒滩烧荒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供电部门负责农村电网和秸秆堆放场及其附近输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防止因违规用电引起焚烧事故。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组干部要主动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禁烧政策,耐心解答群众疑问,确保禁烧理念深入人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将禁烧信息迅速传播到每个角落。严惩第一起焚烧行为,强化警示作用,让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火点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县区予以通报曝光。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负责秸秆禁烧工作专项资金、工作经费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管理等工作。区财政要列支禁烧专项经费,用于包保巡查组人员公务平台用车(据实列支)、区禁烧办办公耗材、宣传和设备购置等。镇(街道)、开发区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秸秆禁烧各项工作需要,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财政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省环委办将认定的火点纳入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在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考核指标分值为0.5分),每个火点扣除0.1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考核指标分值为1分),按照分类(持续攻坚区、正常推进区、先行示范区),每个火点分别扣除0.2分、0.3分和0.5分。属地报送的热异常点(火点)现场核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一经发现,考核成绩直接计零分。
我区禁烧办将按照《考核办法》(见附件)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地予以表扬,对发生全区“第一把火”或焚烧引发严重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严惩“第一把火”。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生全区今年“第一把火”的镇(街道)、开发区将在考核中给予一次性扣除20分的处罚,并扣除禁烧保证金10万元,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不得评为禁烧先进单位;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开发区召开现场会,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由区级对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专职抓秸秆禁烧工作;如再次出现火点,予以免职;对镇(街)、开发区包保干部进行诫勉;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生全区夏季“第一把火”的镇(街道)、开发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再由区级对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对镇(街道)、开发区包保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由区级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2.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现的火点进行责任处理,每通报1个火点,扣除各镇(街道)、开发区20%禁烧保证金;超过5个及以上火点的,扣除各镇(街道)、开发区100%禁烧保证金;同时作如下处理:
(1)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1个火点(非“第一把火”)的,在全区通报批评。
(2)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2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3)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3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4)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4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5)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5个及以上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6)对原料生产基地有秸秆焚烧现象的镇(街道)、开发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律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7)凡受到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开发区,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评先评优;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的处罚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8)对区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包保巡查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3. 对市级、区级督导组,市、区大气办,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发现的火点责任处理,经核实,每发现1个火点的,扣除镇(街道、开发区)10%禁烧保证金;超过6个及以上火点的,扣除镇(街道、开发区)100%禁烧保证金,并作如下处理:
(1)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1个火点(非“第一把火”)的,在全区通报批评。
(2)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2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3)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3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4)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4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及镇(街道)、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
(5)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5个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
(6)对镇(街道)、开发区发生6个及以上火点的,约谈镇(街道)、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4. 对于发生火点的村(社区)由镇(街道、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杜集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杜集区秸秆禁烧工作包保联系点表;
3.秸秆禁烧督导巡查工作分组表;
4.杜集区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5.淮北市秸秆禁烧督导工作分组表;
6.秸秆禁烧工作车辆保障方案;
7.《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安环委〔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