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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F10979581/202105-00008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21-05-20
发布机构: 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1-05-20
称: 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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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杜集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16:4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以下政务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公开:

(一)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修改、废止信息等,局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及民生工程的计划、总结等,由办公室承办;  

(二)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相关业务科室承办;  

(三)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由办公室承办;  

(四)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职业纪律、廉政纪律及信访举报、投诉渠道,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五)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实施途径等,由具体业务科室承办;  

(六)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重大业务改革举措、便民利民措施等,由相关科室承办;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由具体责任科室承办。  

第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保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在该民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文类信息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成文日期)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对外予以公开,具体操作流程应当按照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办理。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形式公开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及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  (二)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通过在生态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联接门户网站的计算机等设施公开;  (四)通过设立接受咨询的电话、网络公开;  (五)通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公开;  (六)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对外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应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或者政务公开手册和政务公开目录,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对外发布,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包括生态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生态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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