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善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二、起草过程
2020年6月开始,采用资料收集、实地调研、现场监测等方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污染源调查、环境管理状况调查。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选定划分方法,确定边界范围,对保护区进行初步划分。
9月初,我局起草了《杜集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9月21日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10家单位征求了意见,4家有意见,均采纳,6家无意见。9月27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第6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10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及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原则、范围及划定
(一)划分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坚持以保护饮用水水源为首要任务,切实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划分过程中要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3.实事求是原则。在环境基础情况调查,方案制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研究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4.科学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按照最新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进行划分,保证其科学性和严谨性。5.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原则。紧密结合杜集区饮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水环境状况、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现状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划分。6.确保水质达标原则。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能防止水源附近地区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在正常情况下确保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二)划分范围。
本次划分方案涉及的范围为各镇(街道)、开发区现用、备用的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保护区划定。
杜集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情况,有2013年划定的46个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为34个,其中高岳街道办事处7个,矿山集街道办事处5个,朔里镇3个,石台镇10个,段园镇5个,杜集经济开发区4个。全部为地下水型,其中“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3个,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南山水厂(矿山集北西村饮水井、矿山集下圩村饮水井、矿山集南山村饮水井1#),高岳街道办事处徐暨水厂(高岳徐暨水厂1、2、3号饮水井),段园镇鸿德水厂(段园镇大庄村饮水井、段园镇鸿德水厂饮水井1#、2#、3#)。
五、部门职责
《方案》中确定了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等部门的职责。
六、界定保护区。
依据保护区初步划分结果,采用现场调研方法,结合水源保护区地形、地物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界线,充分利用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输电线、通讯线等具有永久性明显标志标示保护区界线,核定保护区面积。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设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七、下一步保护区整治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拆除或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等设施,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机制。
关于印发《杜集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