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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F10979581/202012-0001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20-12-24
发布机构: 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4
称: 《杜集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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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24 15:2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决策背景和依据、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01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6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皖办发〔2016〕68号)。2017年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我局经过研究,起草了《<杜集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杜集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

3、研判和起草过程

形成初稿后,我局向20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20家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4、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主要任务

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6、创新举措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7、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适当提高生态建设指标的权重,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不同区域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牵头,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土资源、住建、农水、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杜集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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